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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科技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室内环境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奖励在室内环境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调动广大室内环境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室内环境科技事业发展,设立江苏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

第三条  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流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励的范围是在本省室内环境科学技术、政策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引进、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励范围包括:

(一)室内环境基础研究和应用领域中,发现或者阐明室内环境污染现象和原因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科学界公认的科学研究成果;

(二)在室内环境监测方面取得系统性结果,制定相关室内环境标准,为推动室内环境污染防治起重要作用的成果;

(三)在室内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方面的相关研究,对保护人群健康起到重要作用的成果;

(四)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仪器的制造技术,已消化吸收,自主生产出产品,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价值的技术成果;

第六条  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

一等奖授予在室内环境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室内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保护人群健康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二等奖授予在室内环境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室内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保护人群健康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第三章 奖励项目推荐及申报

第八条  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由推荐单位按下列途径和要求申报:

(一)各市、县取得的室内环境科技成果,通过科技服务站或直接向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申报;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的会员单位(含个人会员)和相关行业系统、科研院所、院校的科技成果,可直接向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申报;

(二)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指非职务成果)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盖章;

(三)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经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第九条  被推荐的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是经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或评审(价)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的科技成果,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基础理论、监测、评价等相关的项目,必须有相关论文、专利、标准等。

(二)用于室内环境装备或工艺性研究的项目,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三)作为产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第十条  推荐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重大项目(总项目)时,应包括该项目所含的各子项目。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目,经总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单独推荐,但推荐总项目时应剔除子项目的技术内容,并注明子项目推荐及获奖情况。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获得国家室内环境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排序有争议的;

(三)以往报本奖落选又无新的研究进展和推广应用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已获得阶段性成果奖或子项奖的科技成果,申报时未如实注明者。 

第十二条  推荐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项目,必须经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同意后,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江苏室内环境科技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另行印发)、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和评审证明、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法定审批文件等)、引用或应用证明等。推荐书应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为加盖推荐单位或组织印章的原件材料。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或研制报告等)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候选人是指对推荐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具体包括:

(一)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

(二)项目总体方案的具体设计者;

(三)对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做出重要贡献者;

(四)项目转化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重大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五)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等。

第十四条  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候选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五条  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单项受奖单位和受奖人数数实行限额。一等奖设置不超过3项,获奖人数不超过7人;二等奖设置不超过10项,获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设立室内环境科技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室内环境科技奖的组织、评审和奖励工作。

室内环境科技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室内环境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从由室内环境科技奖励委员会聘请室内环境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建立的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不少于15人)组成,负责当年室内环境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奖励委员会推荐或提名,并经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负责室内环境科技奖励的日常事物工作。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或审核有关的管理规定;

(二)聘请具备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研究、解决室内环境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室内环境科技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完善室内环境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登记、对申报项目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承担评审会议会务工作;

(三)处理异议以及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条  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实行先评奖后异议的程序。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审议通过的拟奖项目在学会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学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以组织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公章。

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寄江苏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

第二十三条  在学会收到异议材料起20天内为异议处理期。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由学会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会在推荐高一级科学技术奖时,对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的获奖项目优先推荐。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江苏省室内环境科技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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